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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来源证有关文件

引 言   一 般 资 料

香 港 的 产 地 来 源 制 度 是 为 方 便 香 港 的 产 品 输 往 海 外 市 场 而 施 行 , 此 制 度 为 本 港 输 出 的 货 品 提 供 产 地 证 明 , 以 符 合 若 干 进 口 国 家 当 局 的 要 求 。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制 度 具 法 律 保 障 。 香 港 法 例 第 60章 《 进 出 口 条 例 》 下 的 《 出 口 ( 产 地 来 源 证 ) 规 例 》 赋 予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权 力 执 行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 , 亦 制 订 刑 罚 予 产 地 来 源 证 罪 行 。

由 政 府 认 可 的 来 源 证 签 发 机 构 所 签 发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由 香 港 法 例 第 324章 《 非 政 府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保 障 条 例 》 所 管 辖 。 这 类 产 地 来 源 证 与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所 签 发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具 有 相 同 的 法 律 地 位 。

甚 麽 是 产 地 来 源 证 及 有 何 用 途 ?

申 领 来 源 证 的 目 的 , 一 般 是 为 了 货 物 能 获 进 口 国 海 关 批 准 入 境 , 并 符 合 入 口 商 的 要 求 。

产 地 来 源 证 包 括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及 产 地 来 源 加 工 证 。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是 证 明 有 关 产 品 的 来 源 地 为 香 港 。 产 地 来 源 加 工 证 是 用 以 证 明 有 关 产 品 曾 在 本 港 进 行 若 干 制 造 工 序 , 然 而 该 等 工 序 并 不 足 以 赋 予 有 关 货 品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资 格 。

A.申 请 手 续 及 证 明 文 件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及 产 地 来 源 加 工 证

申 请 手 续 及 证 明 文 件

需 要 在 货 物 离 港 前 最 少 两 个 工 作 天 递 交 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 有 关 的 出 口 商 及 制 造 商 可 以 透 过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分 别 填 报 出 口 货 品 的 资 料 及 制 造 细 节 。 如 须 额 外 的 证 明 文 件 以 支 持 申 请 , 商 号 便 须 填 写 递 交 证 明 文 件 的 表 格 (英 文 版), 并 连 同 有 关 文 件 亲 自 交 往 工 业 贸 易 署 大 楼 三 字 楼 的 来 源 证 科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以 便 办 理 。

商 号 可 向 贸 易 通 申 请 使 用 电 子 产 地 来 源 证 服 务 。 商 号 如 尚 未 能 使 用 有 关 服 务 , 可 把 申 请 书 交 往 位 於 工 业 贸 易 署 大 楼 6楼 或 各 个 政 府 核 准 来 源 证 签 发 机 构 的 办 事 处 的 贸 易 通 服 务 站 代 为 办 理 申 请 。

注 意 事 项(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及 产 地 来 源 加 工 证--签 发 机 构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及 产 地 来 源 加 工 证 是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及 以 下
    政 府 核 准 来 源 证 签 发 机 构 签 发 的 ∶

    (a) 香 港 中 华 总 商 会
    (b) 香 港 中 华 厂 商 联 合 会
    (c)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d) 香 港 总 商 会
    (e) 香 港 印 度 商 会

B.查 询 产 地 来 源 标 准 指 引

工 业 贸 易 署 来 源 证 科 负 责 提 供 有 关 香 港 制 造 产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及 标 准 的 资 料 。 商 号 倘 欲 查 询 其 产 品 是 否 符 合 资 格 获 签 发 来 源 证 , 可 致 函 本 署 的 来 源 证 科 , 并 在 来 函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以 便 考 虑 ∶

(a) 产 品 的 详 细 描 述 ( 并 提 供 8位 数 字 的 协 调 制 度 编 号 ) ;
(b) 所 用 原 料 /组 件 ( 须 同 时 提 供 8位 数 字 的 协 调 制 度 编 号 ) 及 其 来 源 ;
(c) 各 项 制 造 工 序 的 详 细 描 述 , 连 同 所 进 行 工 序 的 简 单 程 序 图 ;
(d) 产 品 在 香 港 或 拟 在 香 港 进 行 的 工 序 ;
(e) 目 标 市 场 ; 及
(f) 一 套 显 示 原 料 , 所 用 的 机 器 或 器 材 , 及 最 终 产 品 正 面 的 照 片 。 如 某 些 个 案 中 所 用 的 原 料 , 机 器 或 器 材 , 及 最 终 产 品 的 正 面 及 背 面 有 所 不 同 , 则 须 提 交 两 套 分 别 显 示 其 正 面 及 背 面 的 照 片 。

倘 若 个 案 的 情 况 较 为 复 杂 , 本 署 可 能 会 要 求 商 号 提 交 下 列 各 项 ∶

(a) 最 终 产 品 的 实 际 货 办 一 件 ;

(b) 最 终 产 品 的 成 本 明 细 表 ;

(c) 原 料 的 样 本 ; 及 /或

(d) 显 示 制 造 工 序 的 照 片 。

为 方 便 通 讯 , 请 在 来 函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a) 商 号 名 称 及 地 址 ;

(b) 商 号 的 工 厂 登 记 号 码 ( 如 有 者 ) ;

(c) 联 络 人 姓 名 ; 及

(d) 电 话 、 传 真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址 ( 如 有 者 ) 。


有 关 产 地 来 源 标 准 的 查 询 :
可 向 本 署 的 来 源 证 科 产 地 来 源 证 组 的 林 邦 强 先 生 联 络
电 话 ∶ 2398 5545;
地 址 ∶ 九 龙 弥 敦 道 700号 工 业 贸 易 署 大 楼 3 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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