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对外贸易政策概述
作为欧盟成员国,意大利执行的是统一的欧盟共同贸易政策,但有关进口商品的技术安全和卫生检疫方面的标准,则是将欧盟的指令转换成本国法规后再执行。意大利生产活动部贸易政策司代表意政府参与欧盟对外贸易政策的制订,但其它政府部门和有关商会、行业协会等都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供生产活动部在参与制定有关贸易政策时参考。有关进出口贸易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都以政府官方公报形式向外公布。一般情况下,意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不做限制,主要进行宏观政策性指导。
意大利目前执行的欧盟共同贸易政策主要涉及关税政策、普惠制待遇、共同进口制度、农产品进口管理、贸易救济措施、出口管制、出口退税等。
一、 进口管理
1、关税政策
自1993年1月1日起,欧盟区域内部之间取消了海关,在欧盟区域中货物、人员、服务及资本可自由转移。欧盟各成员国共同组成一个关税同盟,实行共同的关税政策,这一共同关税政策分为共同关税税则管理和关税税率管理两个方面。意大利是欧盟成员国,自然执行共同关税政策。
2、普惠制管理
意大利执行欧盟针对发展中国家制订的普惠制方案。
3、进口配额管理
意大利按照欧盟于1994年3月公布的94/519号法规,对从某些第三国进口的产品进行配额管理,发放配额以许可证的形式加以确认。
4、农产品进口管理
意大利根据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农产品的进口数量进行监督,并在卫生检疫标准、包装和文字说明等方面制订了大量限制措施,保护其内部市场。
二、 出口管理
意大利政府实行鼓励出口的政策,一般商品都可以自由出口,政府仅对少数产品实行出口管制。
1、农产品补贴
作为欧盟主要成员国,意大利遵循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其农业进行扶持,并通过对外贸易最大限度地实现农产品的价值。其主要补贴手段分直接和间接两种,其中直接补贴的方式有价格补贴、种植面积补贴、产量补贴等。2002年,意大利共使用欧盟农产品补贴资金54.67亿欧元,占欧盟向各成员国农业补贴拨款总额的12.8%。目前这种直接补贴的手段趋向于逐步减少,而代之以更多的间接扶助的措施。另外,意企业在向第三国出口农副产品时还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的资金也来自于欧盟的农产品补贴资金。
2、出口退税政策
意大利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取免、抵、退方式。生产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材料等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与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相抵,并按年度结算,对上年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抵扣。对不愿结转下年抵扣、急需资金的企业也可申请办理退税。但在申报办理退税时,不仅需要填报退税申请表,还应提供银行担保书。
对于贸易商出口货物也普遍采取免、抵、退的方式,但其出口销售额应达到总销售额10%以上。该方式的实质是将上年度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用于抵顶下年度进口货物的应交税额或本国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本年度的限额未全部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个别不愿结转下年度抵顶的进出口商,可申清办理相应的应退税额。出口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10%的,则不允许采用这种方式,其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申请办理退税或与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或者其他税种的应纳税额相抵。
3、军品出口
意大利是原“巴黎统筹委员会”和现《瓦森纳安排》的成员国,按照瓦森纳安排的控制清单对常规武器与敏感两用产品和技术的出口实行严格控制。
4、出口信贷
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意政府制订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和措施,并设立专门机构为中小企业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供出口信贷和信贷担保。
外资企业在意大利享受国民待遇,在税收和优惠政策方面与意大利本国企业一致。
当然也存在一些例外,如意大利企业在别国遭受歧视性对待,意大利政府有权回应;意大利政府出于国家利益有权阻止外资企业的并购计划;此外,意大利对外资企业在国防行业的投资有所限制。
二、市场准入政策
过去十年间,意大利在私有化、市场开放和减少限制等诸多方面修订了有关法规,同时改革了金融市场和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目前意大利在其行政法规中采纳了绝大多数OECD原则,市场管理变得更加透明、公开。经过一系列改革,意大利在能源、铁路和通信行业的开放程度均有所加强。
尤值一提的是,国有企业私有化给外国投资者创造了机遇。自1992年开始推行私有化以来,意大利私有化资本总额已达到1120亿欧元,涉及行业包括食品及食品加工、钢铁、制铝、水泥、玻璃、化学化纤、机械设备、建筑和银行保险业等。在私有化进程中,众多的外国公司获得在意投资的机会,并借此加强其国际地位。
但目前一些行业仍存在某些限制外资的特殊法律条文:
--银行业:据意大利银行法(TUB法案),欧盟以外国家的银行在意大利开办首家分行需经意财政部批准,并征得意外交部和意大利中央银行的同意。意主管部门授权时将考虑双边市场准入的对等条件。外国银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意中央银行规定的标准;2、须申报经营何种类型业务计划和开设分行的法律文本和章程。3、银行的行政、业务和监察主管必须符合银行法中规定的专业和诚信等要求。欧盟以外国家的银行在意大利开办第二家分行,只需经意大利中央银行授权即可。
--航空业:经营航空线的个人、代理商或公司需经意政府的批准,外方在合资公司中的股份不得超过49.5%.
三、意大利外资鼓励和优惠政策
意大利为所有企业(包括意大利企业和在意大利经营的外国企业)投资与扩大投资提供了广泛的优惠政策,包括赠款,免税、低息贷款和政府信贷担保等。多种类型的优惠政策都针对商业活动的主要需求,体现特定目标,如新建工厂、技术改造、扩大规模、增置新设备、研发、培训、雇工等。
(一)对按欧盟标准划定的特定地区/行业的投资给予补助。
作为欧盟成员国,意大利必须在欧盟的框架内制定相应的鼓励投资政策:
1、补助的特定地区
--目标1地区:包括南部六个大区巴西里卡塔(BASILICATA);卡拉布里亚(CALABRIA);坎巴尼亚(CAMPANIA);布里亚(PUGLIA);撒丁岛(SARDEGNA);西西里岛(SICILIA)。
--目标2地区:包括阿布鲁左(ABRUZZO);摩里赛(MOLISE)大区内的诸多地区和其他中北部大区内的部分地区,其符合欧盟有关法令规定,享有不超过目标1地区和产业恢复地区的优惠待遇。
--目标5B地区:中北部弱势乡村地区
--未列入前三个目标区的其他欠发达地区
2、补助的最高额度
根据欧盟相应法令规定,意大利针对地域和企业规模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南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享有最大幅度的补助。欧盟采用资本净投入补助比率以精确估算优惠措施的实际作用。
3、行业限制
对一些制造行业的补助为欧委会所禁止,或需得到特殊授权。这些敏感行业多与对外出口和生产过剩有关,包括:钢铁、造船、汽车制造、人造纤维等。此外,对农、渔、食品和交通业也存在类似的禁止、限制和特殊规定。
4、优惠措施的累加限制
总体而言,对于一个投资项目,禁止同时享受多项相同类型的优惠措施。
(二)对生产活动的鼓励政策
1、对投资项目整个周期内设施购置的补助
--488/92号法律针对目标1、目标2、目标5B地区及在《罗马协议》第92.3.C章列名的、属于除外条款范围内的行业地区的生产-开采型企业。
2、特殊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
--388/2000号法律对落后地区所有行业的企业在2001-2006年期间添置资产(有形和无形)给予税收优惠。
3、协商计划机制
旨在促成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实现地方发展计划而投产的工具。
4、对购置厂房、机器设备的税收补助
--341/95和266/97号法律针对意境内所有生产-开采及信息技术行业的中小型企业提供税收补助(抵税券)。
(三)针对研究开发的鼓励政策
1、技术创新特别基金 --46/82号法律
2、工业研发优惠 --297/99号法律
3、研究开发的税收补助 --140/97号法律
(四)整体综合投资项目的优惠
当投资项目涵盖多方面内容,比如研发、生产、培训等,企业可以获得特别整体投资项目优惠,称为“一揽子优惠”,包括两种类型:
1、技术创新一揽子优惠
2、培训一揽子优惠
以上优惠适用于目标1地区,参照488/92号法律执行。
(五)对中小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意大利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95%左右,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对企业的补助政策向中小企业倾斜,使这些企业成为政策的主要受益者。
意大利为其中小企业量身定制多种优惠政策,涉及创建、设备采购、技术创新及改造、环保和融资等各个方面,有关法律如下:
--SABATINI法律——欧洲投资银行为企业采购设备提供低息贷款;
--698/91号法律——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环保提供低息贷款;
--449/97号法律——对旅游和商业领域的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266/97号法律——为中小企业贷款设立中央担保基金,该项基金由中期信贷银行总行以意生产活动部的名义管理;
--创业扶持——对青年企业家创业提供低息贷款,对妇女企业家创业提供优惠赠款;
--欧洲投资银行提供贷款——为整个投资计划提供的贷款不超过2500万欧元,还款期限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由欧洲投资银行根据贷款金额确定,贷款可占到资本投入的50%。
(六)意大利南方发展战略
意大利南部是经济水平欠发达地区,因此享受优惠政策倾斜,意政府针对在南方投资和增加就业制定了众多优惠政策,包括:
1、一般性的财政金融激励措施;
2、雇工鼓励措施;
3、基础设施投资的融资扶助计划。
意大利海关管理简介
意大利是欧盟成员国,海关管理遵循欧盟于1992年10月12日颁布的《欧共体海关法典》制定的统一规则、税则和税率。为进一步简化海关程序和手续,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意大利政府于1999年7月3日颁布第300号法律,将原财政部管理海关的海关司和间接税司分离出来,并于2001年1月1日正式成立独立的海关总局,统一负责管理全国海关。下辖的20个大区级海关、52个省级海关,另设有48个技术办公室和24个化学实验室。
1、监管制度
货物进入意大利境内后接受意海关的监管,包括:查看货物、核实单证、检查企业账务、检查运输工具、随身物品等,根据海关规定进行行政调查,或在必要的情况下对监管物品采取措施。在贸易过程中各项程序所直接或间接涉及到的人,须在海关当局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及必要的协助。各种文件至少保存3年,以备海关当局的随时检查。
货物在等待清关期,处于海关的临时监管之下,被称为“临时监管货物”。它们只能在规定的条件下存放在被海关指定的地点。海关当局可随时要求卸货或拆除包装,以检查货物或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允许不得挪动。海关当局可要求货物的拥有者出具付款担保。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清关手续,海关当局将视货物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拍卖。也可在货物拥有者负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转移到其监管的特殊地点。此外,海关当局对转口、保税仓库、进境加工、临时进口等货物也给予监督和管理。
2、通关程序
《欧共体海关法典》中制定的海关制度包括:进口、转口、保税仓库、进境加工、海关监管下加工、临时进口、出境加工和出口。
货物到达欧盟任何一个关口,进口商或承运商须向海关申报,同时指明货物去向:存放保税区、再转口、销毁、交付国库。申报后第一个休息日前,进口商、承运商或经纪人须填写递交统一格式的简要申报表。海运的货物须在递交申报表45天内、非海运货物在20天内办理报关手续。除转口、临时进口和海关核定后以特殊名义报关的货物外,其它货物的报关人须在欧盟境内有固定住所。报关分普通程序和简化程序两种。
普通程序:
根据不同的用途而填写不同的表格,并附所有必要的文件,一般包括进出口合同、货物发票、原产地证明书,必要时附带进出口许可证、公证书和质量证书等。海关当局接受申报表的日期即为报关日期。
为检查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海关当局可要求报关人再提供其它文件用来核对申报表中的数据,也可检查货物,抽样化验、分析。
检查货物、抽样化验所涉及的运输、挪动等费用由报关人承担,海关担负化验分析的费用。报关人有权列席上述工作,必要时海关可要求其协助。
海关要对货物进行检查,报关人如发现数据不符时,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校正原申报内容,但不得与开始所申报内容严重不符。
海关可对以下几种情况中涉及货物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罚没和拍卖。
1、因报关人的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查;
2、所要求文件不齐全;
3、在规定时间内进口或出口的税金未支付或未担保;
4、属于政策限制、禁止的范围;
5、货物放行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运走等。
简化程序:
在完全遵守海关程序和制度的情况下,海关当局可允许省去报关单中的某些要求及附带的文件,但必须呈交一个商业或行政证明和申请书。在帐本中登清货物名称,海关也可免除报关。
无论使用上述哪种方法,应具有识别货物的必要数据和登记的准确日期。货物放行后,海关亦有权检查各种文件。
3、征税制度
意大利海关按照欧盟海关的统一税则,根据关税、配额、优惠措施和其它进出口规则,对进出口货物按成交价进行计税。
为做好海关税金的征纳,海关当局可要求进出口商提供其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担保金额可等于或高于应交付的税金。担保可以是银行的现金存款或信用担保。公共机构不需要担保,500欧元以下也可不要担保。海关税金部分交付后,可申请撤回担保。
进口税金的征收范围包括:应缴纳进口关税的一般商品;部分免税、临时进口的商品;合法进入欧盟境内应缴纳关税的商品;非法从免税区进入欧盟境内的商品;逃避海关检查的进口商品;在临时监管或某一海关体制下未交税金的商品;免税区或仓库内消费的商品、应交纳进口税金的商品;未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的商品。
出口税金的征收范围包括:报关后出口到欧盟境外应交纳出口税的商品;未经报关出口到欧盟外的商品;未遵守减免出口税规定的商品。
海关-意大利的出口退税体制
意大利的出口退税体制(restituzione all’esportazione)与我国的出口退税体制完全不同。我国的出口退税体制是属于我国税务体制的一部分,通俗地讲就是一企业将其产品用于出口时,税务部门会将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退还给该企业,方式目前一般采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意大利也有我国意义上的出口退税,但一般被称为“归还增值税”(rimborso dell’imposta sul valore aggiunto)。在意大利,真正意义上的出口退税体制是独立于税务体制的,实际上是在执行欧盟制定的有关农产品的出口补贴政策。
一、出口退税体制概况
意大利的出口退税体制是根据1999年6月30日的第3665/87号欧委会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建立的,此法令已被1999年7月1日的第800/1999号法令所替代。该体制的主要目的是给包括意大利在内的欧盟各国农产品出口商提供出口退税的优惠。欧盟实行出口退税措施主要是为了弥补在欧盟境内生产的用于出口到第三国的农产品,在成本或价格方面与国际市场上现行的成本或价格之间的差异,从而促进欧盟各国农产品的出口,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意大利的出口退税完全是执行欧盟统一农业政策(PAC)的,该政策是为了保证对欧盟农产品市场实行统一管理而制定的,并用其来支持、协调和替代各成员国先前的农业政策。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下,各成员国在实行出口退税过程中,不同的商品种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改变其退税率,并依靠退税率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调整农产品的出口种类及鼓励企业向哪些国家出口。欧盟委员会根据其在全世界的农业发展战略,制定不同商品的退税率,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改变,各成员国则完全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退税率来执行本国商品的退税。举两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一下这个体制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其一,意大利的出口商出口食糖可以获得2%(平均值)的出口退税,出口葡萄酒则可获得14%(平均值)的出口退税,这样就鼓励了出口商更多地出口葡萄酒;其二,意大利出口商将其葡萄酒出口到美国,可以获得出口总额4%的出口退税,而当其将葡萄酒出口到中国,则可以获得出口总额22%的出口退税,这样就鼓励了出口商更多地向中国出口。出口退税政策就是这样根据退税率的不同来调节农产品的出口种类和出口方向。
意大利出口退税的资金来自成立于1964年的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I Fondi FEOGA,Fondo europeo di orientamento e garanzia), 这笔基金由欧盟统一管理,其开支情况列入欧盟的预算计划。欧盟根据各成员国每年的国民生产总值来确定各成员国家应交的份额,然后由欧盟按比例将基金分配给各成员国。
在意大利出口退税专项基金由下设在海关总署的农业办公室(S.A.I.S.A., il Servizio Autonome Interventi Settore Agricolo)来管理。所有要求获得退税优惠的企业必须将出口退税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和两份标准申报单交到SAISA办公室,这是获得出口退税的必要前提。
目前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产品一般是农副产品,如大米、鸡蛋、肉类、橄榄油、糖、蔬果及蔬果制品等。
二、出口退税的方式
意大利企业获得出口退税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直接退税
当一个企业完成出口后的12个月内(不可抗力除外)向SAISA办公室递交了申请和两份标准申报单(一份是针对所有产品的统一申报单,另一份是针对某个产品的特殊申报单)就可获得退税优惠。若企业在12个月过后的6个月内申报,则只能得到应得退税总额的85%。第800/99号法令的第49条还规定,除了货物的运输单和出口合同必须按时提供外,SAISA办公室为企业提供其它有关获得出口退税的文件规定了一个宽限期。企业可以采用各种方式(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将申请和两份标准申报单递交到SAISA办公室,这是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前提。
直接退税所需文件:
退税申请
统一申报单
特殊申报单
2、提前退税
企业先将其要求获得出口退税的申请交到SAISA办公室,当企业的出口申报被海关接受时,就可以提前获得一笔资金。这笔资金的最大数额不能超过其将获得的出口退税总额。具体做法是,一个企业将其要求提前获得出口退税的申请和有关必要文件交到SAISA办公室,就可以获得一笔资金。提前退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在递交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一份抵押担保,抵押额相当于企业要求获得出口退税额的110%。这笔抵押是为了弥补SAISA办公室提前支付退税额的风险。当SAISA办公室收到有关文件后他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验证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企业在完成出口后的12个月内,可向SAISA办公室提出解除抵押的请求,同时提交两份标准申报单,SAISA办公室在6个月内对申报单进行验证,通过后,即可解除抵押,但在归还抵押时将收回已付退税总额的15%(根据情况还可上浮10%)。
若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要求解除抵押的申请或根本没有提交申请,SAISA办公室有权收回已付退税总额的一部分或全部款项(根据情况可上浮10%),或将其的抵押没收充公。
提前退税所需文件:
提前退税申请
提供抵押
统一申报单
特殊申报单
结算
3、预资金资助
根据第565/80号法令对尚未完成出口的产品预先提供资金支持。做法分为两种,即A:当企业准备出口的产品在海关的监控下正在转变成商品,并已确定出口日期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提前获得退税金额;B、当企业将其产品或商品存放在海关或保税区,并已确定出口日期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提前获得退税金额。(欧盟对“商品”的定义,即当农产品变成所谓的商品时,已经失去了其作为农产品的特征,但该商品来源于农产品,同样可享受出口退税,如抗生素或巧克力等)。
这种预先提供资金资助的方式,可以让企业在其产品还未变成商品或还在库存状态时,企业就可以以出口退税的名义获得一笔资金。以这种方式获得出口退税时,企业必须填写提前提供资金资助的专门申请表和有关文件,并提供一笔相应的抵押担保,企业提供的抵押金额应相当于其要求获得的出口退税金额的115%。这种做法是为了弥补SAISA办公室预先支付所承担的风险。在此期间,SAISA办公室将对企业提供的文件进行核查。当企业真正完成出口后,有权向SAISA办公室提出解除抵押,需向SAISA办公室提交终止资金资助的申请,并将此申请和其它有关文件在12个月内交到SAISA办公室。解除抵押时,SAISA办公室将收回已付退税总额的15%(根据情况可上浮15%),若在规定期限内,企业还未进行有关解除抵押的行为,SAISA办公室有权收回其预先支付的全部资金(根据情况还可上浮15%)。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递交申请及申报单可采用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
预提资金资助所需文件:
要求预提资金资助及终止的申请
提供抵押担保
统一申报单
特殊申报单
结算
以上三种退税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灵活选择。目前使用较为广泛的是前两种。
三、出口退税的通关程序
1、退税前提和海关
出口退税是欧盟FEAOG基金提供给欧盟的出口商将其农产品出口到欧盟以外的国家时给予的一项优惠措施。在享受这项优惠前,出口商必须将其理由充分的出口退税申请递交到海关当局。
每个海关都有自己管辖的领域,因此企业通过海关将其农产品出口到欧盟外的第三国时,必须要经过当地海关,而不是任意一个海关。从这个意义上,欧盟海关法规定,企业的出口声明必须递交给当地海关,也就是对其产品的第一个装货地有管辖权的海关。
海关分为边境海关和境内海关,边境海关有陆地的、港口的、机场的、公路的、湖边的,这些海关都代表了国家的边境。境内海关位于国家境内,通常设在经济贸易中心内。
为获取出口退税而进行商品出口(最终出口而不是临时出口),是海关管理商品出口的主要职能之一。按照现行的法规,其它职能还有:转口、在海关的监控下加工、临时进口和保税区等。每个职能都有明确的编号,体现在报关单上。
2、通关过程
首先要向当地海关递交海关报关单,递交报关单的必须是货主或货主的代表。可以是以下几类人:
a.货主
b.货主代理,他可以是货主的下属或代理人,但以自己的名义行事,一般被称为间接代理。他具有一定的权力,但必须在货主的职权范围内行事,其身份没有在海关注册。
c.海关承运人,代表货主,一般被称为直接代理,是除海关和货主以外的第三方自然人,精通此项业务的职业人,身份在海关注册,并具有财政部颁发的执照。
d.海关承运人的代理人。
海关报关单一般都要经过登记,除非采用EDI(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形式,但也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书面的报关单上交海关登记。海关报关单使用统一的DAU(Documento Amministrativo Unico)报表,DAU报表是根据1993年的第2913/92号法令制定的,并根据第2454/93号法令进行实施。在商品最终出口时,要求必须使用DAU报表。
在海关报关单中,必须用官方语言写明以下内容:
a.报关员和货主的身份、住所
b.货物的原产地、来源和目的地
c.包装的数量和特殊要求
d.关于货物的详细描述(数量、质量、贸易名称、海关分类)
e.货物的价值
f.若最终出口海关与发货地不同,还需注明最终出口海关名称
报关单使用一种特殊的白纸。需要享受出口退税的企业需要填写DAU报表的3a表,并与其它享受出口退税所需文件一起递交到当地海关。
除3a表外,在商品最终出口时,还可能需要填写以下几种表格:用于海关出口使用的DAU报表的表1;用于统计货物最终出口国的表2;用于出口罐装商品的表3b以及出口商留用的表3。
出口商将海关报关单上交当地海关,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对全部货物进行检验,证实其单货是否相符。在检验过程中,海关工作人员可能会要求将货物的包装打开以证实单货的一致性。若海关工作人员对货物的海关分类有怀疑,则会提取相当于样品六倍的量,送到相关实验室进行分析。若分析结果与报关单不符,海关和实验室将与企业形成争议;若完全相符,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第800/1999号法令的第51款,出口商即可享受出口退税。货物化验的结果将存放在海关。
海关在接受出口报关单后,会给企业出具一份海关收据,在海关收据的后半部分必须注明货物的出口地,只有出口到欧盟以外的国家才有资格获取出口退税。企业的报关单被海关接受后60天内,企业必须将货物出口。货物出口地的证明文件因使用不同的运输工具而不同,有公路运输、海运、铁路运输和空运等。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在出口产品时,还需向海关提交可自由兑换货币开具的形式发票和用于运输和支付的最终商业发票。
3、出口退税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800/1999号法令第4款及后来的修改令均规定享受出口退税的产品和出口退税的受益者都必须具备出口权和退税权。
有关退税的具体规定是:首先根据第240/1997号法令,填好3a表,在企业的出口报关单得到海关接受后,运送货物到出口地海关,并得到货物是从欧盟境内海关出口的证明,主管退税的支付机构会直接将退税金额支付给有关海关。在当局海关把退税额支付给企业前,先要核实3a表的正确性和企业是否拥有欧盟境内海关签发的有关货物出口地的证明;以及证实海关收据上的记录、印章、日期的合法性;证明单货的一致性;验证退税的税号以及货物性质和原产地是否符合欧盟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根据第800/1999号法令制定的1999年7月1日的新规定中有两个更新:1)装货前的通知,申请出口退税的出口商在当地装货前24小时内,必须通知当地海关货物的起装时间、装货所需时间、出口货物净重、退税税号、货物的海关税号、退税总额。当地海关可以根据情况制定预先通知时间,但不能少于12个小时;2)出示海关报关单,即出口商在装货前2小时或根据当地海关规定的“合适时间”内将DAU表出示给出口货物第一个装货地的当地海关。地方海关当局规定的“合适时间”必须经海关总署批准,目的是可以有充分的时间让海关工作人员赶到货物的装货地。假如由于出口商的忽略,未将海关申报按时呈交,当地海关有权在装货时扣留货物。
从以上意大利出口退税制度,我们了解到包括意大利在内的所有欧盟国家都在实行这个退税制度,其本质就是对农产品的出口进行补贴。由于欧盟地区农产品生产过剩,而成本较高,不实行补贴就很难出口。这个出口补贴既能提高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扩大出口,又能调节农产品的出口方向。
农产品出口补贴是农业补贴措施中的一种。农业补贴措施作为一个政策体系,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初的美国。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得粮食普遍短缺,美国以其丰厚的农业资源积极扩大粮食生产和出口,导致后来农产品大量过剩、出口急剧减少、农民收入大幅度下降,大量农户破产。为扭转局面,30年代初,罗斯福政府制定《农业调整法》,政府拨专项资金,设立专门机构,从农业资金、粮食储备和农产品市场销售三个方面入手,实行支持与保护本国农业的政策。欧盟的农业保护政策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十几年农产品供给不足、依靠进口的阶段,其农业保护政策除对农业和乡村建设的财政投入外,主要手段仍是对农产品的价格与出口进行补贴等。
在当今的世界经贸形势下,各个国家都在努力寻求建立一个全球自由贸易体制,特别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在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内,一方面寻求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又想方设法保护本国产业,各个国家在双边和多边谈判中纷纷高呼要发展贸易自由化,在实际贸易中却又设立了形式繁多的贸易壁垒。各国间的贸易战也不断爆发,譬如美国的钢铁加税和农业补贴引起的国际贸易摩擦等等。我国加入世贸也意味着国内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国内各行各业不可避免地将受到来自世界各国同行业的冲击。
我国的农业领域是最需要开放又最需要保护的行业,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开始履行各项承诺,农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缺乏比较优势的粮、棉、油、糖等大宗敏感性农产品的冲击,从潜在状态将迅速转化为现实的挑战。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农产品供给充裕的背景下,关税配额内农产品的大量涌入,对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民就业的负面影响较大,由此可能加剧的部分人群的贫穷与失业问题,对农村乃至全国的社会稳定均构成了现实的威胁。
鉴于加入WTO后,市场准入承诺短期内对我国农业生产及农民就业和收入,存在明显冲击,为此,需要在WTO规则范围内寻求对农业的补贴。但各国对农业补贴又特别敏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发展我国农业,首先应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的优势,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其次就是我国政府可以在世贸组织的规则下,在资金、技术、服务等全方位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业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提高农业补贴效率。加入WTO不仅意味着农业生产结构内部的调整,而且更是农业管理体制和政策的调整。农产品贸易体制、信贷机制、财政补贴机制、科研与推广机制等应从体制和制度上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按照WTO的有关规则与世界同步发展。既要运用世贸组织的规则,加强农产品进口管理,更要着力提高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农民最多的国家,在今后面对国际市场的压力和挑战下,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使我国在世界农产品贸易中占据相应的位置。
另附:附件一:目前在意大利可享受出口退税的产品
附件二:意大利海关总署的行政结构
在意大利设立合资公司的程序
外国公司在意大利设立合资公司需准备如下涉及的文件或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关于成立合资公司的批准文件
2.中方公司在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
3.中方公司董事会关于成立合资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讨论成立合资公司的会议记录,内容涉及成立公司的目的、性质、业务范围等,记录由会议主席和记录员签字)
4.中方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证书、职务证书、护照影印件
5.在意办理合资公司注册手续的中方代表的委托书、身份证书
以上5项需经以下有关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认证:
(1)、中国有关地方公证处的公证。公证内容:如“有关文件上所盖之印鉴及总经理XX签名属实,并证明所附英文译本与中文原本内容相符”。
(2)、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认证内容:证明前面已经公证过的文书上XX市公证处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印章属实。
(3)、将上述公证和认证过的所有文件、证书译成意大利语,并经意大利驻华使馆或总领馆认证,有时还要求中方公司提供近年的资产负债表。
6.中方投资款必须从意大利境外的银行汇出,汇款银行出具汇款证明,用以证明此项汇款并非来自意大利
7.合资公司中意双方草拟的公司章程
8.聘请合资公司审计员,组成公司审计会(一般成员为5人,其中3人是正式的,2人是候补的)
9.聘请意大利公证行的公证人草拟合资公司注册文件,办理注册手续
10.办理注册前,需到意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中方人员个人税号和合资公司税号。之后持注册文件报请当地商会批准,并在当地法院商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