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企业经营体制
一、 加拿大在行政制度上为议会负责制,议会制政府包括联邦
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等级。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各自的《公司法》(Canada 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依照联邦政府《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可以在任何一省开业,但除了在联邦注册之外,还要在其开业的省注册,且费用较高。因此,加拿大大多数企业都是依照各省的《公司法》设立的。该类企业虽然只能在注册省开业,但经营范围不受任何限制。另外,联邦《公司法》对联邦企业的管理也要严些。有些行业如省际运输,电台等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注册为联邦企业。
注册机关:联邦注册部门为Corporations Canada,各省根据不同情
况注册部门的名称各异,如有 Corporate Registries(阿尔伯塔省),Ministry of Finance & Corporate Relations(不列颠哥伦比亚省),Ministry of Consumer and Business Services(安大略省)等等。另外,还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注册。
注册条件:企业登记注册一般要求具备的条件是: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一般分为选择企业名称、发起人签署企业章程、填报申请表和缴纳注册费四个部分。注册手续一般是请当地的律师代理。注册机构颁发营业执照即标志企业成立。从申请到注册完成,一般需要两个星期。
注册费:注册费为各种文件、证明费用等。按联邦《公司法》成立公司与按各省的《公司法》成立企业,注册费用是不相同的。联邦注册费为500加元,各省注册费各不相同,大约为联邦费用的一半。
所有企业都必须到加拿大海关税务总署 (Canada Customs and Revenue Agency)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申请一个(唯一的)15位的企业注册号(BN---Business Number),该注册号主要包括海关税务署监管、征税所必须的四项内容:公司所得税;工资扣缴;联邦税以及进口或出口。前9位阿拉伯数字是企业编号,第10、11位英文字母代表不同的项目,最后4位阿拉伯数字代表企业内部不同部门。
二、 进出口企业及其经营行为主要由加拿大海关税务总署在各地
的分支机构和外交国贸部的进出口控制局实施监管。前者主要负责企业的纳税情况,后者主要对某些需要管制的商品发放进出口许可。加拿大工业部、卫生部、环保署等其他有关部门也分别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对所需管制的商品发放进出口许可。
相关法律:《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进出口许可法》
(Export and Import Permit Act)。
三、 对在进出口环节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加拿大没有专门的处
罚措施和相关法律。各相关部门根据企业具体的违法违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如《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版权法》(Copyright Act),《劳工法》(Canada Labour Code)及《竞争法》(Competition Act)等等。
加拿大政府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简介
加拿大为高度工业化国家,但因其人口稀少,国内市场狭小,其经济对外依存度高,对外贸易对加拿大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00年加拿大货物总出口额达4739亿加元,占其工业产值的三分之二,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45.6%,其比例居西方七国集团之首。
与其他发达工业化国家一样,加拿大经济的一半以上为服务业。目前加拿大三分之二的就业人口(约1100万)和67%的经济活动集中在服务业领域,只有三分之一的就业人口集中在农业、渔业、林业、能源和制造业。加制造业主要生产其具技术优势的高价值资本类货物,如航空、通讯、电子、生物产品和汽车等;而其他资本类货物和普通消费产品(如家用小电器等)则几乎完全从国外进口。目前,加拿大在货物贸易方面的主要贸易伙伴为美国(占加出口的86.9%和进口的 67%),其次为日本、英国、中国和墨西哥。加国际贸易帐目一直保持顺差。
加拿大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管理制度较为成熟。在国际贸易方面的政府法规及执法程序透明度较高,手续简便。政府向企业提供的服务较为全面、及时。下面将加拿大政府对货物贸易的管理制度框架作一简要介绍。
国际协定。由于加拿大经济的增长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高,加拿大历来重视国际间降低关税、促进贸易的努力。加拿大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之一、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的成员,并与智利、以色列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加拿大政府的这些努力对加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而且有助于保持加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贸易经营权。加拿大政府对公司、企业从事货物进出口不限制贸易经营权,任何在加联邦或省政府登记的企业均可根据商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政府只对极少数大宗货物(如小麦、油菜籽等)规定贸易垄断权,或者通过成立国营公司开展经营(如石油)。
所依据的法律。“加拿大商业公司法”。
货物进口管理
加拿大对货物进口管理的重点是保持加市场的稳定且富有活力,以促进加工业部门的竞争力;及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安全。
1 关税。关税为衡量一国市场准入程度的首要指标,并受WTO等国际协定的制约。同其他工业化国家一样,加国内市场开放程度较高,平均关税税率较低。在过去的10余年中,加海关的平均关税从1989年的3.7%进一步降至1999年的0.9%,同一时期免税入关的商品从占总进口量的65.7%增至90.6%。
加海关关税税则(包括普惠制规定)由加拿大财政部在有关多边及双边国际协定的基础上制定,由加拿大海关及税务署负责实施。
所依据的法律。“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法”,“执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法”,“执行加拿大-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法”,“执行加拿大-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法”,“海关法”。
2 进口限制。加拿大政府通过向进口商发放“进口许可(import permit)”的方式对以下商品的进口实施全面的进口限制或监测。
─纺织品和服装:加政府按照世贸组织纺织品和服装协定(WTO/ATC)的安排,与各出口国定期协商进口配额的分配。
─农产品:按照世贸易组织农业协议,加政府对部分农产品的进口实行“关税配额(tariff rate quota, TRQ)”。这些农产品包括:奶类、禽类、肉类、蛋类和小麦及大麦产品等。
─钢产品:自1986年起,加政府根据其“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的建议,对钢产品的进口实施“监测(monitoring programme)”。进口商需获得“进口许可”,但加政府迄今尚未对此类产品实行过全面的进口限制。
所依据的法律。“出口和进口许可法”,由加拿大外交国贸部出口和进口控制局负责实施。加政府根据其他国际协定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加─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制定的进口限制措施也通过该法律和机构实施。
3 特殊进口措施。
指加拿大产业由于进口商品的不公平竞争而造成实质性损害时,加拿大政府可对该商品开展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该规定要求加国内受损害产业的企业对涉嫌不公平竞争的进口产品先向加海关和税务署提出书面申诉,加海关和税务署负责调查该进口商品是否属于倾销或得到出口国政府补贴,加国际贸易法庭负责调查加国内产业是否受到了所诉进口商品的损害。如不公平竞争情况属实,加政府可征收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或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具体规定及程序可见加海关和税务署网址的有关内容。
所依据的法律。“特殊进口措施法”、“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法”。
4 商品检验与认证:工业化国家市场管理的特征之一就是对其产品从制造到销售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保障及监督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整个市场,无论本地或进口产品。加拿大也是如此。以下仅涉及与进口产品有关的商品检验制度。
─商业用产品:多属制造商从国外进口所需设备和零部件,用于生产下游商品,不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此类产品均按有关行业的国际标准生产,并经过认证。加政府不介入此类产品的质量检验。但如进口危险原料产品,则需要政府检验部门批准。
─消费者产品:此类产品进口后直接进入加国内市场,到达消费者。加拿大对此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检验标准和程序:其中
a家用电器:进口商必须确保此类产品获得北美主要质量标准机构 (如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U.L.C.和Underwriters’s Laboratories of Canada,C.S.A.) 的认证。
b农渔产品、食品、动植物等:进口商负责确保此类产品获得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检验标准。
所依据的法律。“食品和药物法”,由加拿大食品检验局负责实施。
c具有潜在危险的产品:指可能有化学危险、机械和电子危险和易燃易爆的产品,如玩具、儿童家具、含有毒油漆制品、打火机等(见“危险产品法”所列清单)。加市场上此类产品大多从国外进口。加进口商在市场销售此类产品之前需向加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加检验部门也可要求对商品进行抽样检查。
所依据的法律。“危险产品法”,由加拿大卫生部产品安全局负责实施。
货物出口管理
同其他国家一样,加拿大对货物出口管理的重点是出口促进。
1 直接提高加制造业竞争力的服务
─税务优惠政策
a出口退(消费)税:企业出口退税是各国促进出口的通行做法,加拿大也不例外。加拿大企业需交纳的消费税有两种:“联邦货物和服务税(GST)”和省政府的“省货物和服务税(PST)”。加拿大企业每年必须按其注册时被分配的登记号向政府报税。出口产品的企业可持海关申报单在年度报税时从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得到退税。
b再出口退关税:由于加拿大与美国经济的融合程度高,两国的大量货物贸易相当于制造业内部的“加工贸易”。对此类贸易加政府不征收关税。
以上税务政策由加拿大海关与税务署通过“货物和服务税减免方案(GST/HST Relief Programme”和“关税缓征方案(Duty Deferral Programme)”(详见http://www.ccra-adrc.gc.ca/customs/business/ exporting/menu-e.html) 在全国范围实施。加拿大政府没有指定“出口经济特区”,全国各地实行统一的关税和税务制度。
─出口融资
向加企业产品的买方提供信贷,为加出口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及再保险,应收帐款贴现、资信调查等金融服务。
“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http://www.edc.ca/)”负责提供此类服务,其依据为加拿大“出口发展法”。该公司为国有公司,与其他工业化国家的类似机构相比,该公司提供的出口融资服务最为全面。
─科研支出税务优惠方案
加企业的部分应用科技研究支出可享受免税优惠。这项政策针对加拿大所有公司而不只限于出口企业。目前共有16个领域的科研可获得该项优惠,如通讯、计算机技术、石油和天然气、航空航天、生物、汽车等。该方案由加拿大海关和税务署负责实施(见http://www.ccra-adrc.gc.ca/taxcredit/sred/menu-e.html)。其依据为“所得税法”,由海关及税务署负责实施。
2 信息、咨询等其他出口促进服务
加拿大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对企业开展咨询服务。加政府政策的透明度高,政府工作人员的职责之一即是接受企业的咨询,针对企业的经营和出口提供市场咨询、培训、政策指导等服务。与出口有关的信息服务主要有:
─市场分析报告及信息:加拿大工业部、农业部等政府部门的研究机构每年大量公布各行业的国外市场报告及贸易机会。详见其网址:http://strategis.ic.gc.ca/sc_mrkti/engdoc/homepage.html,及http://ats.agr.ca/general/home-e.htm。
─贸易专员服务:指加拿大外交国贸部通过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贸易专员(trade commissioner)向加拿大公司提供各国市场信息、组织参加展览会等服务。其内容十分丰富。详见其网址:http://www.infoexport.gc.ca/menu-e.asp。
─出口市场发展项目:加外交国贸部对新出口企业到国外参展或进行市场调查可提供总额不超过7500加元的旅费资助。详见其网址:http://www.infoexport.gc.ca/pemd/menu-e.asp。
3 跨部门联合咨询服务─“加拿大团队公司(Team Canada Inc.)”
由于各个政府部门在不同的职能方面为企业的出口销售提供服务,为加强各部门间协调,加政府于3年前成立了一个以促进加企业出口为目标的松散的政府间合作机构“加拿大团队公司”。该机构最初由外交国贸部、农业部和工业部组成,目前发展到23个政府机构,几乎包括了所有与出口管理和服务有关的联邦政府机构。本文涉及的加政府部门均为其成员。其秘书处设在加外交国贸部,负责制定活动计划(通常3-5年为一个周期)和处理日常事务。“加拿大团队公司”下设12个行业组,如制造与加工业、农产品、建材产品、通讯和技术产品、服务业等。
该机构的职能之一是根据不同行业和产品的情况不定期召开相应级别官员参加的出口政策协调会议。另一项职能是协调各政府部门的咨询信息工作。
目前信息服务已成为各政府部门的日常工作,多数政府部门均开展咨询服务(如热线电话和因特网网址等)。“加拿大团队公司”仅对各部门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归纳,向企业介绍其各成员部门或其他部门所提供的信息。其网址联接了多个政府部门的网址并提供了较强的搜索功能,具体的信息服务仍由各个政府部门提供。如加外交国贸部提供国外市场分析及配额产品管理情况,工业部提供产业政策和制造业的市场报告,农业部提供农产品市场分析,出口发展公司提供出口信贷信息等。
“加拿大团队公司”的服务面对全国各地,其绝大多数工作如热线电话咨询等都由各政府部门人员承担,其工作战略和计划的制定和内部管理协调也由兼职人员负责。关于该机构的详细介绍请见其网址:http://exportsource.gc.ca/index_e.cfm。
4 出口控制
根据双边和国际协定,加政府对向美出口软木、部分高技术产品和武器的出口实行限制。加公司出口此类产品需获得“出口许可”。该制度依据的法律为“出口与进口许可法”,由加外交国贸部出口和进口控制局负责执行。
另外加企业与美国政府、美国国防部和美国航天署的商业合同,通常由国有的“加拿大商业公司”(见http://www.ccc.ca/english/ tnh_default.cfm) 组织投标,并确保合同履约。
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进展情况
一、美洲自由贸易区的成立背景
美洲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 of Americas, FTAA)的设想是在1994年美国迈阿密西半球首脑会议上提出的,目的是于2005年初在西半球建立一个世界上面积最大、年GDP总值达14万亿美元、拥有8亿人口的自由贸易区。FTAA成立后,将是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与欧盟(European Union,EU)形成对峙之势。然而在这庞大区域内存在着极大差异,世界超级大国美国和长期落后的海地有天壤之别(2003年美国人均GDP为37,800美元,而海地仅为380美元)。 促使经济悬殊的美洲国家为实现自由贸易区而走到一起主要有以下原因:
1、 美国的主导作用
为了美国的经济增长。1988年美国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案(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确定了通过双边、多边和区域贸易等多种方式开展国际贸易以推动国内经济增长的战略。美一方面支持世界贸易组织,提倡多边贸易体制,一方面更注重双边贸易,先后与加拿大、以色列、智利等国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为了在国际贸易中保护其自身利益,美国还修改了1974年贸易法中的第301条款,赋予贸易谈判代表以更大权力,如可对他国的贸易壁垒进行调查,并据此对其施加报复等。 此外,美国也考虑通过建立区域自由贸易的方式加强其在西半球的战略地位,虽然当时这一构想不被看好,但却为后来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rea, NAFTA)及美洲自由贸易区奠定了基础。
为了美国本土的安全。20世纪60--80年代,拉丁美洲许多国家深受债务危机之苦,经济萧条,社会矛盾加深。当时这一地区民族主义高涨,进口替代战略使美国的经济势力很难渗透进去,一些国家的武装斗争泛滥,贩毒和非法移民等活动日益猖獗,对美国国本土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
为了遏制地区外其它大国的插足和挑战。20世纪80年代,欧洲共同体和日本羽毛渐丰,他们不仅在各自所在地区排挤美国势力,而且还把触角伸向拉丁美洲,在银行、电信、汽车制造等方面成为美国在该地区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总之,为了维护自身安全和国家利益,巩固其在西半球的霸权地位,美国积极倡导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提出这一主张决不是权宜之计,也不单纯是一种政治姿态,它代表着美国对外经济政策的重大选择。
2、 拉美国家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
20世纪80年代,一些拉美国家,尤其是墨西哥、巴西和阿根廷深受债务危机之苦。在长达10年的经济衰退中,这些国家已意识到奉行了几十年的进口替代经济发展模式已走到尽头,它们迫切需要经济改革,渴望与美国、加拿大在贸易、投资、贷款、技术转让、生态环境等方面加强合作,以加快本国的经济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80年代后期,随着苏联的解体、冷战的结束,使全球地区经济一体化得以迅速发展,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合组织相继建立。许多拉美国家对此极为关注,担心被置于“ 大贸易圈”之外,“ 被发达国家所忽略”。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立给这些国家带来了颇多的震动和启示,使它们看到了墨西哥接近美国、加拿大而获得的巨大好处,激起了它们在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中重新定位的强烈愿望,支持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
3、 加拿大持积极态度
由于加拿大86%以上的出口产品销往美国,每年加美贸易额均在5000亿加元以上,并且已与美国、墨西哥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因此加并不把FTAA作为头等要事对待。但由于此事直接涉及加的切身利益,因此加政府对此仍持积极肯定态度。目前,加拿大对中、南美洲的投资累计达436亿加元,每年货物贸易额约90亿加元,服务贸易出口(主要包括电信、金融、工程等)20亿加元。
二、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进展情况
按照1994年迈阿密美洲34国首脑会议的决定,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南扩的基础上,于2005年初结束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各项谈判。10年来FTAA在某些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美国通过贸易授权法案
经过8年的搁置,美国国会终于在2002年8月7日正式通过“ 贸易促进授权法案”(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 TPA),恢复政府对外谈判贸易自由协定的“快车道”。此项授权为期三年,经国会同意,可延期二年。此项法案为美国政府参加新一轮WTO多边谈判和对外谈判自由贸易协定铺平了道路。此项授权虽然不仅仅是针对FTAA的,但对FTAA实质性谈判和取得最后成功开了绿灯。
2、美国与中美洲一些国家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美国与智利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自2001年底起,美国和智利贸易谈判代表开始接触,经过近一年的谈判,相互作出妥协,分别就取消进出口关税限制、市场准入、加强私人投资、知识产权等一系列问题达成了协议。2002年12月美国、智利正式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这是美国同南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标志着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取得了重要进展。
美国与哥伦比亚等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过去,美国和中美洲的经贸关系从来都是中美洲国家主动,美国则处于被动地位。然而,在2003年年底美洲自贸区第8次部长级会议期间,美国却一反常态,主动宣布美国同意与哥伦比亚、秘鲁、厄瓜多尔、玻利维亚等安第斯国家商谈并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此外美国正在与5个中美洲国家(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以及多米尼加和巴拿马商谈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至此,美国与美洲大陆34个国家中的14个已经签署或拟签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3、美洲自由贸易框架协议取得共识
在美国与一些中美洲国家就双边自由贸易进行谈判的同时,美洲34国就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一直没有中断。2003年11月19日--21日,FTAA第8次部长级会议在美国迈阿密举行。在此次会议上,各成员国均采取了较为灵活、务实的态度。经过相互妥协,会议对自由贸易区的框架协议达成以下共识:美洲自由贸易区谈判将尊重各成员国间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自的敏感商品和服务,允许就开放本国市场做出不同程度的承诺;参与谈判的区域组织将就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但成员可通过双边或区域协定取得某些领域内更大程度的开放;本国农产品补贴和反倾销问题以及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等问题将在世贸组织或双边、多边框架下商谈;重申最迟于2005年1月启动美洲自由贸易区。
从上述条款看出,虽然美洲34国就有关自由贸易框架协议达成共识,但实际上已出现变形, 因为这不过是各国按照本国需要达成的所谓“各取所需”的协议。该协议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各签约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有权选择某些适合本国需要的框架协议的部分条款,同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退出某些框架协议的部分条款。这就使原本应该受到完全约束的“综合”、“全面”的自由贸易协议最终变成了不受约束、完全根据自身意愿来取舍某些条款的“自助餐式”贸易框架协议。 尽管如此,此次美洲国家贸易部长所达成的共识,仍可视为美洲自由贸易区漫长进程中的又一重要进展。
三、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前景
自1994年12月迈阿密第一次美洲国家首脑会议启动美洲自由贸易区以来,已历经10年。 在这10年期间,FTAA经历过圣地亚哥和魁北克两次首脑会议和多次贸易部长会议。总体来说,有关FTAA的谈判进展缓慢,在农业补贴、降低关税、市场准入等关键问题上尚未达成实质性的协议。 虽然历次首脑会议一再重申2005年建成美洲自由贸易区,但谈判一直停留在议程和框架层面上,无法深入。 究其原因,主要为以下几点:
谈判各方互不妥协,导致谈判多以无果告终。自2003年11月迈阿密会议达成妥协的“自助餐式”的美洲自由贸易框架协议后,与会各方就如何实现自由贸易协议具体条款又进行了两次接触和磋商,然而截至目前,进展一直不大。2004年 2月在墨西哥举行的34国美洲贸易副部长会谈中,在有关直接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公平竞争、农业补贴、市场准入、反倾销以及争端解决等方面没有达成任何书面协议,直至谈判结束,可供签署的文件中几乎有一半条款因为谈判各方分歧严重而未获通过;2004年4月在阿根廷又举行新一轮美洲国家贸易副部长非正式磋商,由于美国一直不肯就农业补贴问题作出让步,引起巴西、阿根廷等拉美主要国家的强烈不满,结果会议以失败告终,未达成任何有价值的自由贸易协议条款。
拉美国家内部存在诸多问题,和发达国家利益难以调和。在FTAA谈判历程中,拉美国家历经磨难,政治动乱和经济震荡接连不断,如1995年墨西哥比索崩溃,使许多拉美国家受到牵连;1998--1999年巴西发生金融危机,使拉美国家的国内改革和实现贸易自由化受到牵制;2001年阿根廷爆发严重的货币危机,经济增长陷于停滞状态等。由于拉美各国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各国面临多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许多拉美国家在谈判中提出是否给它们一段较长的过渡期,以便使其尽快融入美洲自由贸易区。而美国、加拿大则一再强调美洲自贸区应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否决了给美洲不发达国家提供较长过渡期的倡议。美洲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持己见,互不让步,双方利益难以协调。
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加深拉美国家的疑虑。由于美国国内反经济全球化情绪高涨,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近年来美国相继对进口钢材提高关税,对加勒比和中美洲国家取消服装进口优惠,对加拿大木材进口设置反倾销税,特别是美国国会通过的新农业法案,大大增加了对农业的补贴,这些保护主义措施引起加拿大和拉美国家的强烈不满和反对,使拉美国家对美国开放市场的诚意感到怀疑,对能否从FTAA中真正获益的疑虑加深。
美国、巴西之间的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FTAA的谈判进程。美国和巴西之间的分歧由来已久,集中体现在组建美洲自由贸易区应采取何种方式和方法;如何使美洲发展中国家尽快缩小与该地区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如何加强美洲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机制;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美洲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有关农业补贴方面的分歧等。作为拉美地区的大国,巴西在FTAA谈判中已一再与美国抗衡。由于两国在许多问题上意见相左,所以对FTAA的谈判进程产生了很大影响。鉴于美、巴之间分歧的弥合程度关系到美洲自由贸易区谈判的成功与否,因此美国利用目前两国同是FTAA谈判联合主席的时机,极力拉拢巴西以进一步推动FTAA的谈判进程。
根据目前实际进展情况,在2005年1月前结束有关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似难以实现,何时启动美洲自由贸易区目前还难以预测。不过以美国现在的实力、地位和霸主气势,可以预料它将会不遗余力、不择手段地去推动FTAA的发展进程,直至最终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拉美国家出于稳定本国政局、消除贫困和发展经济的需要也会共同努力,推动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随着欧洲和亚洲的区域性合作的不断发展,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是大势所趋,而建立一个广泛而“灵活”的美洲自由贸易区也是意料中之事。但是可以预见,美洲各国之间的贸易争端还将继续存在,在触及敏感领域时可能还会有激烈纷争。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的道路,将是合作与冲突并存的荆棘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