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是由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的、批准某项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查验放行出口货物和银行办理结汇的依据。
根据国家规定,凡是国家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分任何贸易方式(对外加工装配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前均须申领出口许可证;非外贸经营单位或个人运往国外的货物,不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一律须申领出口许可证;属于个人随身携带出境或邮寄出境的商品,除符合海关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外,也都应申领出口许可证。
目前,我国执行审批并签发出口许可证的机关为:国家外经贸部及其派驻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按商品、按地区分级发证办法。
办理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基本程序是:
一、申请。即由申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领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
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
同时,还须向发证机关交验有关证件或材料;
外贸公司凭合同正本(或复印件);
非外贸单位凭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
文物,凭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料件;
书刊,凭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名人字画(只限近代、现代),凭文化部的批准件;
黄金白银(不含饰品),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
专利、诀窍、传统技艺,凭国家专利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居民或村民,凭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情况的证明函和购货发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出境。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
(1)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出口商品经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
(2)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合同的批件、营业执照以及经国家对外经贸部认可的年度出口计划等复印件一套。
二、审核、填表。发证机关收到上述有关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经同意后,由领证人按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三、输入电脑。填好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送交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将申请表各项内容输入电脑。
四、发证。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二、三联交领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同时,收取—定的办证费用。
出口卖方信贷业务
出口卖方信贷一般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贷款。
出口卖方信贷目前主要有以下贷款品种:项目贷款有中短期额度贷款;海外承包工程贷款(包括BOT、BOO);境外建厂设点贷款(主要是CKD、SKD散件装配厂);境外设备投资贷款。
贷款对象包括指:凡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进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中方实际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等,只要获得机电产品出口经营权或外经权,出口项目符合中国银行规定的条件,无论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无论大中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都有资格向中国银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
出口卖方信贷的一般做法指: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的范围比较广泛,只要单笔出口合同金额超过30万美元,设备在我国国内制造部分的比重符合国家规定,出口合同中规定的现汇支付比例符合国际惯例(一般机电产品不低于15%,船舶不低于20%,特殊情况例外),或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在其合同总额中能带动20%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都属于银行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的范围。
具体贷款条件为:
----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是独立的经济法人,企业经营管理政党财务状况良好,出口商和国内生产企业具备履行出口合同的能力;
----出口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等有关规定,出口的有关合同已经签订,有关条件基本落实;
----经测算出口项目的经济效益良好,盈利水平和出口换汇成本比较合理,有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出口合同的商务条款符合国际惯例,能维护中方的权益,有关的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对我方有利;
----出口的设备须符合进口国的规定,或进口商已取得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必须资信可靠,并尽可能提供中国银行可接受的支付保证(如银行保函、信用证、本票等);
----必要时,借款企业需投保出口信用险,以确保收汇安全;
----借款企业应提供银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或财产抵押,作为还款保证(经银行评定信用等级,授予免担保的信用额度的除外)。
贷款的申请和办理程序:首先,贷款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正式的书面申请书,说明申请贷款项目出口情况、申请贷款的用途和还款计划;
----填交“出口卖方信贷申请表”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申请表;
----有关部门对出口项目的批准文件(不需要的除外);
----出口项目的商务合同副本(正本批贷后退还企业),需要进口原材料或设备的项目应提供进口合同的有关批件或进口许可证;
----出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济分析报告;
----借款企业与国内供货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需提供其出口货物的国内生产计划和设备清单;
----借款人需提供国外银行的付款保函或信用证或其它付保证;
----借款人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出口经营权批文、近3年和近期的财务报表;
----担保人简介、担保意向书、营业执照、近3年和近期财务报表、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产抵押证明文件;
----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银行受理和审批过程。企业将上述材料提供给银行后,银行正式受理此项目。银行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项目评审。经过项目审核,批准贷款后,由银行向企业发贷款通知书,并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与代理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借款合同生效后即可按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向企业发放贷款,并按规定监督企业的贷款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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