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设立北京代表处所需材料概况
1.申请书(1 份原件)
1)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用公司正式信纸抬头纸打印由公司董事签字
3)内容包括代表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首席代表姓名、期限(三年)、母体公司名称、公司董事姓名、公司经营地址、公司联络方式。
2.任命书(1 份原件)
1)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用公司正式信纸抬头纸打印、公司董事签字
3.首席代表简历、身份证明及照片
1)首席代表简历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学历、工作经验等
2)学历及工作经历时间要连续
3)身份证明:外籍人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台居民需当地身份证及回乡证或台胞证复印件;获国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需护照及海外长期居留证复印件;国内人士需身份证复印件,指定机构推荐及人事托管档案;国内人士要在人事档案归档外服,每年人事托管费用自理。
4)2寸证件照4 张
4.公司注册、开业合法文件
1)中国驻该国领事馆出具的开业证明(一般为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的认证书
2)商业登记证,详细按各国要求。
3)香港公司还需提供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转递专用章” 材料
4)提供章程(副本),并由指定机构翻译。
5.银行资信证明
1)银行正式信纸抬头纸打印,银行负责人签字及盖章原件
2)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开户日期、信誉评价(至少说明该公司帐户为动态帐户或还款情况良好)
6.办公地址文件
1)须在外经贸委认可的涉外办公楼内,并提供批复文件中之复印件,并加盖物业章。
2)租房合同原件(期限在一年以上),由首席代表签署,如房产业主是外籍人士,租约需区内公证处公证
3)《指定办公场所》证书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并加盖物业章。
4)提供由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驻在证明原件
5)所属区房产交易中心租赁备案文件